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营、安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
- 自用充电设施:在私人固定停车位上安装的,专为个人自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的设施
- 专用充电设施:专为公交、客运、环卫以及单位、企业内部等特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 公用充电设施:为非特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 换电设施:电池更换区、电池充电区和电池存储区置于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内,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更换服务的设施
省充电服务平台按照"省级部署、三级应用、多网融合"的原则,全面接入省内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数据,为网络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监督和充电找桩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章 建设管理
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 投资开放政策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模式垄断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全面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充换电统一大市场。
第七条 建设流程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包含:规划选址 → 项目备案 → 用电报装 → 项目施工 → 平台接入 → 竣工验收
充换电站名称格式统一为"运营企业+地理位置+充电站"(如"国网湖南天心区XX充电站")
设计标准要求
第九条 技术要求
- 设计标准: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标准》(GB/T 51077)等
- 高速公路:采用超充、大功率充电设施或换电设施
- 城市中心:采用大功率充电、快充或换电设施
- 居住区:具备智能有序功能,满足充电功率统一控制、充电时段统一调整的能观可控要求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备案要求
- 高速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备案
- 其它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备案
- 实行"统建统服"模式的小区,由充电运营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发改部门申请备案,每个小区只需备案一次
第十二条 备案材料
项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 备案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项目总投资)
- 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备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声明
- 真实性承诺函等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验收流程
- 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投资主体可向属地供电企业申请验收送电
- 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后方可投入运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发改部门递交验收报告
公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营的,由县级电力主管部门组织属地供电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验收合格后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要求
第三方检测机构须具备省级及以上CMA检测资质,检测范围包含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内容。
第四章 运营管理
运营企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承诺内容
- 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
- 安全运行承诺:建立安全运行维护制度,拥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各1人,且1人具备基本消防设施操作能力)
- 运营秩序承诺:明码标价,拥有自营或第三方提供的充换电设施运营平台,及时接入省充电服务平台
- 诚信守约承诺:遵守行业自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诚信守约经营
费用收取
第二十五条 电费与服务费
- 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
- 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
- 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支持多种支付方式
- 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失效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失效桩判定与处理
- 失效桩:充电桩存在安全风险或充电相关执行功能失效,且限期整改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和安全状态的
- 长期失效桩:经3个月整改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和安全状态的失效桩,以及6个月内未使用或无法提供最近6个月内运维记录的充电桩
- 对于长期失效桩,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须在3个月内完成维修、换新或拆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要求
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检查监督机制,督促指导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压实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运维管理,严格落实充换电场所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二条 保险建议
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违规情形处理
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或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充换电站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企业无相应资质的
- 充换电站项目建设和充换电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
- 充换电站项目未备案、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运营的
- 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造成充电市场混乱的
- 充换电站运营管理不善造成用户投诉多、问题频出的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置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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